(2017)川1923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毅、四川斯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毅,四川斯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财保128号申请人张毅,男性,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平昌县。被申请人四川斯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爱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毅因与邹爱平、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四川斯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平昌县澌滩乡风貌一条街住房10套及门市12个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四川斯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