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强、刘胜华等与社旗县宝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刘胜华,李立琴,向运坡,康丕菊,李良有,阳蜀东,向宏东,社旗县宝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57号申请人:刘强,男性。申请人:刘胜华,男性。申请人:李立琴,女性。申请人:向运坡,男性。申请人:康丕菊,女性。申请人:李良有,男性。申请人:阳蜀东,男性。申请人:向宏东,男性。被执行人:社旗县宝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强等人与被执行人宝兴墙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