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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思海与王汝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海,王汝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58号原告:杨思海,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汝跃,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杨思海诉被告王汝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思海以被告王汝跃应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汝跃给付借款22500元。本院按杨思海提供的地址向王汝跃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杨思海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杨思海既不能提供王汝跃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杨思海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思海的起诉。原告杨思海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