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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排士利、陈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排士利,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83号申请人:排士利,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申请人:陈明,男,1967年8月3日出生,现住怀来县。申请人排士利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或其他银行存款8万元。牛晓龙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为排士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排士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或其他银行存款8万元整,期限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二、扣押牛晓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排士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