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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陈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陈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单位负责人:陈宗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顺春,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现住福建省周宁县(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陈顺春名下拥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且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顺春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债权115879.24元暂无法实现。因本案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判长  刘少青审判员  周荣鑫审判员  凌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永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