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见、贺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见,贺荣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598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行职工。被告XX见,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贺荣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XX见之夫。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见、贺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见、贺荣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朱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秦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