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平,男,住重庆市,系万盛区金桥镇青山村委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后仅同意其缓交至结案前。本院于2017年6月7日通知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群审 判 员 倪洪杰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