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5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维峰、褚福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峰,褚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5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维峰,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褚福元,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维峰与被执行人褚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年12月12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褚福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