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与江锡波、戴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江锡波,戴火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63号。负责人崔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洵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东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职员。被告江锡波,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戴火娟,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诉被告江锡波、戴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为236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2360.5元后,剩余2360.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苏文伟人民陪审员 郑 尚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家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