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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与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51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3727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华山路60-6号。法定代表人:尹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8717450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法定代表人:宗开元,总经理。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与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70元,由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的机器设备一宗,拍卖款32000元已经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7417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徐 鑫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