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洪霞、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洪霞,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326号原告: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裕豪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691274。特别授权代理人:胡正军、束敏(实习),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霞,女,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洪梅,女,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洪霞、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南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