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孙书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孙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晨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书江,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住河北省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0)宁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书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的存款账户:62×××75内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