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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雷与段发银、杨明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64号申请保全人赵雷,男,1975年12月06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段发银,男,1962年05月09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杨明菊,女,1965年09月04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赵雷与段发银、杨明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06日对被保全人段发银、杨明菊共同所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新建公园南侧步行街(房产证号:祥房权证祥字第xx**号)的房产,段发银所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城南八里路西侧(房产证号:祥云县房权证祥城镇字第xx**号)的房产,杨明菊所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城南八里路西侧(房产证号:祥云县房权证祥城镇字第x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光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