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337号原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24-42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世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辉,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30号(国际贸易中心)B座1705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地址查找,但未能查找到被告。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该方式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94元,全额退还原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魏 来审判员 刘伟���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