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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944号之二原告:王小华,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大厦2栋19层6号。法定代表人: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闹,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诉讼保全费2180元,由原告王小华承担。审 判 长  张真伟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尹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