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6民初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1882号原告:张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向阳区。被告: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东边5巷3号302室。负责人:陆路。被告: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23号全部(部位:自编A508A房)。法定代表人:熊友。被告: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202室。法定代表人:段容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原告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