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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涛与张晋滔、张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张晋滔,张锐,李腾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43号原告:李涛,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晋滔(曾用名张俊岭),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忠,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第三人:李腾,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李涛与被告张晋滔、张锐、第三人李腾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