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涛与张晋滔、张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张晋滔,张锐,李腾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43号原告:李涛,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晋滔(曾用名张俊岭),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忠,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第三人:李腾,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李涛与被告张晋滔、张锐、第三人李腾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