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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小金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32号罪犯李小金,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洪新、刘建权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李小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缴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