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马军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马军兆,詹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3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马军兆,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被执行人詹圭凤,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马军兆所有的浙G×××××车辆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时云(身份证号码:)以5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G×××××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时云所有,被执行人马军兆名下位于浙G×××××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时云(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时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G×××××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