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咯嗟、高瑞平等与兴县蔡家崖乡人民政府、兴县蔡家崖乡水江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玉文,田咯嗟,高瑞平,高宇平,任秀英,兴县蔡家崖乡人民政府,兴县蔡家崖乡水江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玉文,又名宋眼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咯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瑞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茂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挨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县蔡家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县蔡家崖乡蔡家崖村。法定代表人:张敏,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利,兴县蔡家崖乡人民政府主任科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县蔡家崖乡水江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县蔡家崖乡水江头村。法定代表人:高茂林,村委主任。上诉人宋玉文因与被上诉人田咯嗟、高瑞平、高宇平、任秀英、兴县蔡家崖乡人民政府、兴县蔡家崖乡水江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玉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