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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68号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允文,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81712101Q。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北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飞,男,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被告:任妞,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生,住商水县。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