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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与吴钟波劳动争议2017民终75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吴钟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马化伟。委托代理人:方忠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钟波,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邓艳琴,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钟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钟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69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钟波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818.39元;三、驳回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仲裁时并未陈述其于上诉人开工之日到公司,证人钟某在包装车间工作,不可能看到被上诉人有无到上诉人处,且打卡记录和其他证人均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未到上诉人处上班。二、被上诉人旷工7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营私舞弊侵吞公司的财产,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三、被上诉人否认公司规章制度的存在,并主张并未看到悬挂在电梯旁的规章制度违章处罚条例,其陈述可信度差。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690元以及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818.39元,共42508.39元。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钟某是上诉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其证词不可能偏向于被上诉人,其证言是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营私舞弊及旷工的行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群慧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慧姚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