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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军、田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田干,代玲娟,姜峰,姜虎,武莉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任利辛县龙居公司法人代表,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干,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任利辛县龙居公司会计,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代玲娟,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置业顾问,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姜峰,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姜虎,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武莉,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军、田干、代玲娟、姜峰、姜虎、武莉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8日作出利检撤诉[2017]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武军、田干、代玲娟、姜峰、姜虎、武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长  武兴东审判员  张 利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