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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泽亮,廖育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民族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有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泽亮,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育芳,女,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上诉人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泽亮、廖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悦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静审判员 禤汉奇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