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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应迎策与蔡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迎策,蔡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4978号原告:应迎策,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敏,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泽辰,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晓飞,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应迎策诉被告蔡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迎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应迎策诉称:2016年2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同意并于次日以银行转账形式以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元。后经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蔡晓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十二页)、银行补制证明申请书三份、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应迎策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蔡晓飞负担。原告应迎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蔡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