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功传与柳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功传,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孙功传,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动头道街1号党校楼2门402室。被执行人:柳智,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15-1栋1单元8楼1号。本院在执行孙功传与柳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柳智名下的车辆(黑A4P5**福克斯牌)一台,并冻结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