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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功传与柳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功传,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孙功传,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动头道街1号党校楼2门402室。被执行人:柳智,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15-1栋1单元8楼1号。本院在执行孙功传与柳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柳智名下的车辆(黑A4P5**福克斯牌)一台,并冻结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