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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春良、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良,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良,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云,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兆丰花园。法定代表人:李文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英辉,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春良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张春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