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左佩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左佩双,林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张志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强,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勇,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左佩双,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林德凤,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