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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龙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龙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