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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与南京汇山石材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汇山石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汇山石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田定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南路6号。负责人:吴启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司令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国,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力伟,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汇山石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汇山石材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句容市,考虑到被上诉人在地方的实际影响力,为案件的公正审理需要,请求按一般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地产位于南京市××××果园村,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