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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秀莲、许平等与许有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莲,许平,许有,许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202号原告徐秀莲,女,193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许平,女,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许有,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康保县。被告许明,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莲、许平与被告许有、许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徐秀莲、许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莲、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25元,由原告徐秀莲、许平负担。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郎妍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