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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贺兆江与讷河市长发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长发镇和心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江,讷河市长发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长发镇和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贺兆江,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长发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宝礼,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讷河市长发镇和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连递,职务主任关于贺兆江与讷河市长发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长发镇和心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34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同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