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唐矛波与梁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矛波,梁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唐矛波,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昆,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烟台本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矛波与被执行人梁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