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李瑞波、李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李瑞波,李风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男,该行风险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瑞波,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风奎,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李瑞波、李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