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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淼鑫与李世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淼鑫,李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杨淼鑫,男,1994年2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陕化集团公司生活区。委托代理人:赵素元,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陕化集团公司生活区。被执行人:李世昌,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良侯村。申请执行人杨淼鑫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世昌赔偿224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世昌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李世昌给付申请人1000元,申请人杨淼鑫已经领取。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世昌承担。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7)陕0503执1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