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张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滦平镇。于海龙申请张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张国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824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张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