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朝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朝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06号罪犯王朝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南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9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以(2002)新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已缴纳)。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