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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中明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明,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傅子丹。张中明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霍劳人仲字【2015】3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中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中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中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