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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于建芝与吕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芝,吕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14号原告:于建芝,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慧良,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于建芝与被告吕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建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建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建芝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