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贵峰与袁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峰,袁振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84号原告:杨贵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袁振湖,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原告杨贵峰诉被告袁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杨贵峰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