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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贵峰与袁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峰,袁振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84号原告:杨贵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袁振湖,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原告杨贵峰诉被告袁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杨贵峰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