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国兴与徐建慧、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兴,徐建慧,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903号原告:俞国兴,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保来,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慧,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杨艳,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俞国兴诉被告徐建慧、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国兴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6%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国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保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慧、杨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查明,2013年10月20日,徐建慧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杨艳交付上述借款。2017年1月25日,原告与徐建慧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徐建慧尚欠原告借款272000元,其中20万元为本金,72000元为利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后徐建慧一直未予归还借款。另查明,徐建慧与杨艳于2002年4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慧、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国兴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2000元,合计27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被告徐建慧、杨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