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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增安与韦节国、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安,韦节国,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海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31号原告:宋增安,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节国,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博山区。被告: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北博山镇郭庄西村。法定代表人:杨玉发,经理。被告: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海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西河镇海庙村。法定代表人:陈燕,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升,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村民,住淄川区。系村委推荐。原告宋增安与被告韦节国、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海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增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宋增安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