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学献、刘小兰与唐成刚、赵玉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学献,刘小兰,唐成刚,赵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91号���请执行人:唐学献,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刘小兰,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唐成刚,男,住1959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赵玉华,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唐学献、刘小兰与唐成刚、赵玉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成刚、赵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成刚存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雄 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