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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463号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常斌,董事长。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送表矿区。法定代表人:魏东,董事长。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