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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红涛、姬庆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涛,姬庆亮,朱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326号申请人刘红涛,男,198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姬庆亮,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玉林,男,196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刘红涛与姬庆亮、朱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姬庆亮、朱玉林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姬庆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对被执行人朱玉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1326号申请人刘红涛,男,198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北街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8709161211被执行人姬庆亮,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822197004031234被执行人朱玉林,男,196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吴村,本院在执行刘红涛与姬庆亮、朱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姬庆亮、朱玉林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姬庆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对被执行人朱玉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林平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包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