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2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与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074号之一原告: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朱书翠,女,196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韩文杰,该钢材销售中心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贾庄村贾东街48号。法定代表人:苏细明,经理。第三人:苏细军,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苏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为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文哲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