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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冉正文与舒小梅、张江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正文,舒小梅,张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冉正文,男,生于1964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舒小梅,女,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张江权,男,生于1966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受理冉正文申请恢复执行舒小梅、张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舒小梅、张江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冉正文欠款510000元及利息112200元/垫付诉讼费88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舒小梅、张江权履行32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其余部分债务清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舒小梅、张江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19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利息及垫付诉讼费用共计29441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冉正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恢146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