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162号之一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7349522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叶根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陈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88422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路***号君临广场*号楼*****号。负责人:DENIS,HENRIROSSI。委托代理人:张姣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99758G)。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村委会地段厂房***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新兰。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碧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