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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兆爱、毕泗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爱,毕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孙兆爱,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毕泗顺,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孙兆爱与毕泗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爱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279号孙兆爱与毕泗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兆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郗新龙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