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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果春强与殷卓、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春强,殷卓,赵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254号原告:果春强,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殷卓,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址不明。被告:赵立红,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琴,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果春强诉被告殷卓、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果春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90元,由原告果春强负担。审 判 长  杨静恬代理审判员  罗 蕾人民陪审员  毛宝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